行業新聞
記者從《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,已實施十年的《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現已完成立法修訂工作,將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。
隨著2014年中緬管道天然氣入昆,昆明市天然氣置換工作開始以來,城市燃氣在全市得到了日益廣泛地推廣使用,改善了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和城市環境質量。同時,昆明市的燃氣發展發生了本質的變化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,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,2005年起施行的《條例》部分內容與當前燃氣管理工作不相適應,出現了燃氣供給品種、應用程度、管理方式發生變化,行政處罰的幅度和執行標準偏低,部分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等亟待解決的問題,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。
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戚永宏介紹,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已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,并報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,將于6月1日起施行。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充分考慮了前瞻性和實用性,從地方特色、突出可操作性的角度,結合了全市燃氣管理工作實際,對燃氣規劃建設和供應保障、燃氣經營和服務、燃氣使用和器具管理、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規范。
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對原先的體例結構做了調整,由原有的八章五十三條修改為八章四十八條,分為總則、規劃建設與供應保障、經營與服務、使用維護與器具管理、設施保護、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、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個章節,結構更加規范、合理。
同時,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強化了燃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,補充、增加了燃氣安全供應及應急保障方面的相關內容。加強了燃氣安全管理,明確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,禁止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、構筑物,禁止堆放物料,傾倒、排放腐蝕性物質或易燃易爆的液體、氣體等內容。
此外,《條例》還明確了燃氣計量器具的維護責任,加大了處罰力度。對違反《條例》的行為,除了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外,還要同時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。
(文章來源:昆明信息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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